2007年11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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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
杨建

  本报讯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,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10月29日,浙江省司法厅会同浙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《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》(浙价服[2007]27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。
  作为调整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,《通知》界定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主体,只有经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,才能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按照《通知》收费。同时,《通知》体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,对同类多个项目的鉴定,第二个及以上鉴定项目只能按标准的40%收费,并规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收费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20%、下浮不限。此外,《通知》明确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内涵,即收费标准包含开展鉴定工作和聘请专家会诊所需费用,明确异地调查取证、现场勘验、出庭质证涉及的差旅费由委托方和鉴定机构事先约定。